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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“义利相溶,养义生利”而来
发布者:周丹 发布时间:2008-8-3 阅读:3627返回上级
      传统文化对"义、利"的理解是重义轻利,要以这样的标准要求大多数人是做不到的,比较现实的是"义"和"利"的平衡,你中有我,我中有你。去年考察唐人神时在公司看到一句话,叫"义利相溶,养义生利",觉得对"义"和"利"的理解比较平衡,也符合正常的商业伦理,挺好的,不过当时觉得这句话似有出处,且可能经过今人的重组,于是花了些间寻找"义利相溶,养义生利"的出处,有些成果,和大家分享。
      有趣的是,虽然没有在互联网上找到这八个字的出处,却意外地发现,除了唐人神外,还有不少企业用"义利相溶,养义生利"为企业哲学,看来,义利相溶的观念还是比较深入人心的。
      进一步了解"义利"关系论述的起源,发现学者们一般认为出处有两个地方,一个《左传·襄公九年》,一个是《易·乾·文言》,而且《传》中也是直接引《易》,所以最早的出处可能是《易经》。
      《易》中在解释"元、亨、利、贞"之"利"时先说"利者,义之和也",之后又进一步说"利物足以和义",以两句话说明了"义"和"利"之相辅相成的关系。在这里,义可释为"道德,道义、德行"等,小到个人的品行,为人处事,大到对社会的关怀,实为对社会道德规范和秩序的尊重;利则为"利益"。"利者,义之和也",可理解为"义以生利",表明尊重道义,注意社会秩序,重视利益平衡,则最终有利于自身;"利物足以和义"则表明"利可建义"照顾了别人的利益,考虑了利益平衡则会赢得别人的相应的回报,别人也会讲"道义"了。
      中国传统文化(主要是儒家)中的利义之辩往往不利于"利",将"利"置于"义"之下,"义以建利"(《左传·成公十六年》)、"不可日利"(《孟子·梁惠王上》)且将之绝对化,重义轻利,实则对普通人设置了过高的道德要求。春秋时期,社会混乱,文明程度比较低,上至诸侯、士大夫、下至平头百姓,问题想得简单,社会秩序也较乱(所以要求大家讲"礼",实则是通过各种礼寻求稳定社会秩序),可能"见利忘义"者甚,那些社会精英学者看在眼里,急在心里,不得不提醒升斗小民和君子大夫给得重视"礼"和"义",否则大家就都没有了"利",一块儿玩完。不过,随着儒家思想成了大一统的思想,后世儒者则将义绝对化,重义贬利,甚至存天理,灭人欲,直至今世。 
      不过在北宋,苏洵曾写一篇文章,叫作《利者义之和论》,对"义"和"利"的不平衡提出修正意见,强调了"利"对"义"的作用,提出"利在则义存,利亡则义丧","义必有利而义和"和二者的平衡,"义利、利义相为用,而天下运诸掌矣"。苏家老爷子非常认同"义"和"利"的平衡,按现代的观点看,这是对如何处理人的自利本性和社会秩序稳定这一矛盾的理解。
      人生而有欲,为欲则逐利;逐利而不重礼、义,则社会秩序乱,普罗大众(所谓君子而非小人)进而难以获利,一旦普通老百姓利益长期受损却无法解决,那么社会大乱也就不远了(远可见历史之斑斑印记,近可见近期瓮安之乱);反之,做人做事讲规矩,时刻关注他人的利益诉求,注重利益平衡,则与自己的利益相关者相安无事,社会秩序稳定,当然有益自身的逐利而满足欲望。
      按现代话语体系进行交易成本经济学分析,信守合同,凡事按公认的商业规则办理,则为"礼",以利益平衡为念,主动地、充分照顾他人利益则为"义",如强者对弱者扶助、势优者对势劣者主动让步、势力相当者寻求对等互利、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重视,等等,这就是"利物足以和义";重"礼"和"义"可以树立自身的信誉,使与之交往的对方降低了信息成本(搜寻和判断),促进更多交易的达成,终有益于已,这个过程就是"利者,义之和也"。
      在我们的企业文化中,所谓的"诚信规范"、"注重原则"、"信任"、"共赢"就是对"利者,义之和也,利物足以和义"或"义利相溶,养义生利"的现代理解,当然,利者,义之和也,相信我们也会从我们的朋友、客户和社会获得更多的正面反馈。对于我们个人,则应该行为有"礼",心存"义"念,关心家人、关心团队、关心朋友(客户)、关心社会,最终有"利"于"心",获得心灵的平和和幸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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